【刑期上訴】涉煽惑6.4集會恢復定罪 鄒幸彤刑期上訴被駁回
發布時間: 2024/02/21 15:28
最後更新: 2024/02/21 19:33
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於2021年透過社交媒體,呼籲市民出席被禁的64集會,被裁定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,鄒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。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,終院早前裁定上訴得直,恢復定罪,發還高院法官處理刑期上訴。法官張慧玲今(21日)頒下判決,駁回刑期上訴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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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訴人鄒幸彤(36歲),答辯人律政司司長。上訴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,判監15個月,早前於高院就定罪提出上訴得直,律政司上訴至終院獲判勝訴,恢復上訴人定罪,高院法官早前以書面處理其刑期上訴,今頒下判決,駁回上訴。
法官於判詞指,上訴人指裁判官錯誤裁定本案案情嚴重,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,以致判刑明顯過重。上訴一方續指,案發時疫情對本港的影響已經放緩,政府亦逐步放寬防疫措施,裁判官指上訴人的行為置市民生命安全於不理,與當時的實際情況不符,證據顯示案發當日有關的煽惑行為並沒有起到什麼效果,亦沒有對公共衛生造成負面影響。
答辯人則指,上訴人於6月4日前夕及當日,公開煽惑他人參與集會,明顯是希望吸引更多人注意,屬有預謀犯案。答辯人指,大量人群受煽惑到維園參與集會,於當時本港防疫級別仍屬「緊急」狀態期間,會帶來極高的公共衛生風險。答辯人認為,上訴人身為大律師,明知故犯,完全妄顧其行為會對公眾帶來極大風險,即使其煽惑行為沒有造成疫情爆發,亦不會減輕罪責,考慮到本案的嚴重情節,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,並非明顯過重。
法官經考慮後,完全認同答辯人的陳詞論據,指上訴人不能以當時的疫情不嚴重為由,要求法庭批准其刑期上訴,並認同裁判官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。法官續指上訴人無視法紀,重覆犯案,於保釋期間干犯相同罪行,裁判官加刑3個月並無不當,故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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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